(2023)粤2072民初13106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3106号

梁其辉

原告周镇洪与被告梁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梁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周镇洪支付货款57500元及逾期利息(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梁其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周镇洪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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