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27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6279号

梁庆初、郭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梁庆初、郭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62000元,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利息4629.39元、罚息和复利19.89元,以及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港西路1号B幢101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500元;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梁庆初、郭秀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2月209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3、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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