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930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2930号

覃碧妮、中山市一网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梁东与被告覃碧妮、中山市一网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一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梁东返还30000元;

二、被告覃碧妮对被告中山市一网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一网电子有限公司、覃碧妮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梁东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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