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66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663号
王黄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科雅乐照明门市部与被告王黄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663号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2民初1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黄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科雅乐照明门市部支付货款47594元及违约金475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王黄山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王黄山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0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王黄山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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