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80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1804号

 

中山市一群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柏玲照明有限公司、文爱皋、贺巾珍:

原告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一群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柏玲照明有限公司、文爱皋、贺巾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1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一群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8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817元为基数,自20221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文爱皋对上述第一项中山市一群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4(该款原告江门市永彩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一群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文爱皋负担,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一群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柏玲照明有限公司、文爱皋、贺巾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