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447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6447号

中山市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志添、林明根与被告中山市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44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738360.49元,并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人工资保证金1298432元,并从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023)2072民初16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中山市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1218日1445分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 0760-22588622  承办法官:阮明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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