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404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4044号

 

吴泳婵: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泳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4044号之六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泳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011日至2023630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共7871.64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每月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87.4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从欠费次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已由原告广东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元,被告吴泳婵负担64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吴泳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62  承办法官:康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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