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68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6685号
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民诉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66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3222元;
二、判令两被告向原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322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律师费5000元;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2023)粤2072民初166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新小匠电器有限公司、梁鹏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38207、23303251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