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86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861号

 

佛山市金尚纸制品有限公司、万为、林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金尚纸制品有限公司、万为、林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金尚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665.96元及违约金(以68665.9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金尚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被告万为、林琪对被告佛山市金尚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32元,合计2662元(已由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金尚纸制品有限公司、万为、林琪负担。原告中山卓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66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佛山市金尚纸制品有限公司、万为、林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266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佛山市金尚纸制品有限公司、万为、林琪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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