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25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425号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群姐、张国银、李乃转、吴龙、杨光芬、潘梅、张绿芬、陆林发、陈琼广、杨光军、欧长红、徐文贵、胡祖学、杨忠明与被告周洪毅、李飞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粤2072民初1542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共计119215元(其中陈群姐6350元、张国银7546元、李乃转9736元、吴龙21200元、杨光芬7546元、潘梅7549元、张绿芬9391元、陆林发3208.9元、陈琼广4999元、杨光军7671元、欧长红5232元、徐文贵9335元、胡祖学9782元、杨忠明9620元)。
(2023)粤2072民初15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之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