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942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7942号之一
余祖琴、代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质诚电线厂与被告潘志成、余祖琴、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质诚电线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质诚电线厂预付),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质诚电线厂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