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7942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7942号之一

 

余祖琴、代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质诚电线厂与被告潘志成、余祖琴、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质诚电线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质诚电线厂预付),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质诚电线厂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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