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103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103号

 

中山市名硕五金有限公司、陈炼、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士达塑料粉末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名硕五金有限公司、陈炼、杨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名硕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士达塑料粉末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7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73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炼、杨梅对被告中山市名硕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士达塑料粉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元(已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士达塑料粉末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名硕五金有限公司、陈炼、杨梅负担。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吉士达塑料粉末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名硕五金有限公司、陈炼、杨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0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中山市名硕五金有限公司、陈炼、杨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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