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990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990号之一
尹秀梅:
原告胡连云与被告尹秀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12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尹秀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胡连云投资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胡连云预交),由被告尹秀梅负担,并直接向原告胡连云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