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70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704号
马永恒:
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永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古镇镇冈南村民委员会补充提交证据如下:1、马永恒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依据;2、马永恒与常德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3、马永恒与胡香琴签订的租赁协议书;4、马永恒与林文斌签订的租赁协议书;5、收据、收款收据;6、马永恒与潘新忠签订的租赁协议书;7、冈南村委会与潘新忠签订的租赁协议书;8、马永恒与区伟杰签订的租赁协议书;9、冈南村委会与区伟杰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质证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