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20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209号
叶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华从发与被告叶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05元及利息575元(利息从2020年1月1日暂计至2023年7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利率3.65%的1.5倍计算);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7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叶文祥。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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