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22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0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222号
李晨光、张练红:
本院受理原告龙加来与被告李晨光、张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8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每月按1%标准计算,至2023年9月1日暂计56000元);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2023)粤2072民初15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晨光、张练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9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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