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830号之三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830号之三
孙怀曌、刘细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怀曌、刘细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20年9月起按每月408.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13480.5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20年9月起,从每月11日起按实际拖欠物业管理费金额每天1%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该欠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被告拖欠违约金为68750.55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孙怀曌、刘细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1日16时00分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12 承办法官:阮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