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830号之三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3830号之三

孙怀、刘细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怀、刘细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20年9月起按每月408.5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13480.5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20年9月起,从每月11日起按实际拖欠物业管理费金额每天1%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该欠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被告拖欠违约金为68750.55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孙怀、刘细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1311600分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九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12    承办法官:阮春莉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