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830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3830号之一

蔡展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展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22年8月起按每月198.86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至起诉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795.44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2022年8月起至2022年11月期间,从每月11日起按实际拖欠物业管理费金额每天1%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该欠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10日,被告拖欠违约金为2028.37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蔡展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1311600分在本院东凤人民法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一月九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023/22788512    承办法官:阮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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