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58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584号
张常平、李艳红、惠州市永隆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黄圃支行诉被告张常平、李艳红、惠州市永隆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58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张常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300084.08元、利息1146.93元、违约金1436.36元、手续费6806.05元,合计309473.42元(暂计至2023年5月30日,从2023年5月31日起利息按《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手续费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计算,均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李艳红对被告张常平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基础律师费1000元,执行基础律师费500元,另按清偿时总欠款金额的9%增加支付律师费27852元】;
4.判令原告对被告惠州市永隆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车辆(车牌号:粤L981KR)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2023)粤2072民初14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常平、李艳红、惠州市永隆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0806、23303251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