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751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751号
颜福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至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福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75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暂计2022年09月至2023年03月止),2022年09月至2023年03月,物业管理费¥1,478.26元,2022年09月至2023年3月滞钠金¥133.04元,合计¥1611.30元;
2、本案全部诉讼方面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4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颜福兴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日下午04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0806、23303251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