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36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4364

 

黄振添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基金管理局诉被告黄振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4364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向案外人周洁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6159.24元及利息27.19元(以6159.24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5月23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7日为27.1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纸公告费用1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43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振添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1月2103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080623303251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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