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09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5098

 

陆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头镇金博石财装饰部诉被告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09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293.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5293.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6月21日为664.39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50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陆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1月203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080623303251      承办法官:金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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