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949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949号
曹哲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耀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哲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59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08213元及利息3967元(以本金308213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9月2日利息为3967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000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59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曹哲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210806、23303251 承办法官:金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