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624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624号
杨土林:
本院受理原告梁忠浩与被告杨土林、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忠浩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6894元;
二、被告杨土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忠浩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9683.26元;
三、驳回原告梁忠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原告梁忠浩已预付),由原告梁忠浩负担71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03元,被告杨土林负担215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梁忠浩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土林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