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522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5522号

 

蒋袁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达达与被告尹响信、郭雯情、蒋袁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袁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达达支付货款275762.8元及利息(以275762.8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尹响信对上述货款中的83267.5元及相应的利息向原告刘达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达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6元(已由原告刘达达预交),由被告尹响信、蒋袁荣负担。原告刘达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3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尹响信、蒋袁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4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99元(已由原告刘达达预交),由原告刘达达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一月九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