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25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8258号

 

谢茂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茂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8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茂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进场费30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62元,合计4530元(原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99元,被告谢茂光负担93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创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被告谢茂光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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