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8928号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8928号

 

李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沅文与被告中山市厨雅电器有限公司、汤四清、汤相林、李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粤2072民初8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厨雅电器有限公司、汤四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沅文支付租金842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20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厨雅电器有限公司、汤四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沅文赔偿律师费7000元、保险费500元;

三、被告汤相林对被告中山市厨雅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7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李红军对被告中山市厨雅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黄沅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88元(均已由原告黄沅文预交),全部由被告中山市厨雅电器有限公司、汤四清、汤相林、李红军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黄沅文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一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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