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580号之一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1-1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2民初14580号之一

 

原告: 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兴三路7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善雕,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亿志达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小榄镇坦背村园乐路二街1号B栋第1卡。

法定代表人:黎玉甜。

被告:黎玉甜,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州市良垌镇西朗村120号。

原告东莞市恒聪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亿志达胶粘科技有限公司、黎玉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石一夫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张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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