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152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1529号
罗炳辉、罗杏冰:
本院受理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炳辉、罗杏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1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炳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112元及违约金(以761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止;以731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止;以711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杏冰对被告罗炳辉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44元,合计3056元(已由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罗炳辉、罗杏冰负担。原告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12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94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罗炳辉、罗杏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112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94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