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266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2668号
吕利标: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龙与被告吕利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2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吕利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飞龙支付劳务报酬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已由原告李飞龙预交),由被告吕利标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李飞龙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