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28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286号
中山市小榄镇景兴包装厂、梁雪:
本院受理原告梁燕棠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兴包装厂、梁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3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兴包装厂、梁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燕棠支付劳务报酬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由原告梁燕棠预交),由原告梁燕棠负担1075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兴包装厂、梁雪负担15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梁燕棠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