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79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792号

 

陈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谭炯昌与被告陈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3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淑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炯昌偿还借款本金58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8800元为基数, 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谭炯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已由原告谭炯昌预交),由原告谭炯昌负担49元,被告陈淑英负担1945元并直接向原告谭炯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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