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94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949号

 

韦钦文:

原告佛山市品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韦钦文、韦启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方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3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韦钦文、韦启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品尔电子有限公司赔偿107117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107117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韦钦文、韦启中负担。原告佛山市品尔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韦钦文、韦启中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2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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