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14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147号
张友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友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至2019年11月物业管理费6899.7元(物业费每月229.99月,共拖欠30个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以实际拖欠物业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为1259.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