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36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366号
姚廷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显明与被告叶杰青、姚廷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536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显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李显明负担。原告李显明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