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40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403号

 

彭家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景波与被告彭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5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彭家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景波支付货款124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48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由原告李景波预交),由被告彭家超负担,被告彭家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原告李景波,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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