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031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031号

 

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亿诚电子厂、陈浩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凯松电子厂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亿诚电子厂、陈浩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7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凯松电子厂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凯松电子厂负担,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凯松电子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

联系电话:0760-22788515、22788071   承办法官: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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