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706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7065号

 

苏业强:

本院受理原告袁俊聪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领成食店、第三人苏业强、中山市韵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与你方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决撤销(2023)粤2072执异334号执行裁定,不得追加原告袁俊聪为(2023)粤2072执4791号案被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下午15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8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