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89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17891号

 

吴焕荣:

本院受理原告林好盛与被告吴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吴焕荣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4日至2023年6月10日的利息差额336099元,自2023年6月11日起以4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5日为18467.56元);

二、由被告吴焕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844566.5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吴焕荣。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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