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05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9105号

金鑫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杰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鑫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10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37500元从2023年2月3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所欠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49500元从2023年2月14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所欠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铜排安装费43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3)粤2072民初19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金鑫全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2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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