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128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9128号

黎家斌:

本院受理原告江爱珍、谢明星、谢艳芳与被告黎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粤2072民初1912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LPR计算,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2072民初19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黎家斌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2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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