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28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2872号

 

余大钊、李炜倩、罗建华、区群娣、黄见文、崔绍涛、陈少涛、余敏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与被告余大钊、李炜倩、罗建华、区群娣、黄见文、崔绍涛、陈少涛、余敏培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28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23)粤2072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中:

第10页倒数第1行至第11页第7行“案件受理费2392元,保全申请费411元(崔绍涛241元,陈少涛170元),合计280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负担14元(罗建华),被告余大钊负担198元、李炜倩负担58元、罗建华负担294元、区群娣负担750元、黄见文负担452元、崔绍涛负担643元、陈少涛负担344元、余敏培负担50元,并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92元,保全申请费411元(崔绍涛241元,陈少涛170元),合计2803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负担14元(罗建华),被告余大钊负担198元、李炜倩负担58元、罗建华负担294元、区群娣负担750元、黄见文负担452元、崔绍涛负担593元、陈少涛负担392元、余敏培负担50元,并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