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590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5908号
李敏、中山市横栏镇洛离灯饰经营部、刘永健:
本院受理原告李松蔚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李敏、中山市横栏镇洛离灯饰经营部及第三人刘永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590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松蔚撤回对被告紫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河支公司、李敏、中山市横栏镇洛离灯饰经营部及第三人刘永健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