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014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0144号

 

中山市帅翔知名度电器有限公司、刘孝辉、刘孝福、刘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帅翔知名度电器有限公司、刘孝辉、刘孝福、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014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帅翔知名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83元及逾期利息(以3278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刘孝福对被告中山市帅翔知名度电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帅翔知名度电器有限公司、刘孝福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三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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