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04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046号
中山市铭晟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华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富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铭晟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华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304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铭晟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华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富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158392元及利息(以158392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富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48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铭晟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华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帅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富邦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