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334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3348号

 

甘立泽:

本院受理原告覃宜海诉被告甘立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334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立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覃宜海支付误工费45085.48元;

二、驳回原告覃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0元(已由原告覃宜海预交),由原告覃宜海负担871元,被告甘立泽负担1019元,并直接向原告覃宜海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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