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12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4124号

 

郭艮好、柳亚密:

本院受理原告黎润兴与被告郭艮好、柳亚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412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黎润兴与被告郭艮好2018年1月5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自始无效;

二、被告郭艮好、柳亚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黎润兴土地转让款110000元,并以1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6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案涉转让款全部返还之日止(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元(黎润兴已预交1444元),由郭艮好、柳亚密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交;黎润兴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44元,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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