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451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4511号

中山市宇旺达电器有限公司、杨丽香、刘长: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骏昌塑料五金厂与被告中山市宇旺达电器有限公司、杨丽香、刘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4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宇旺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骏昌塑料五金厂支付货款426365.05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杨丽香对被告中山市宇旺达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长对被告杨丽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骏昌塑料五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52元,合计10348元(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骏昌塑料五金厂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宇旺达电器有限公司、杨丽香、刘长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骏昌塑料五金厂预付的前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