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517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5172号

 

中山市柏叁电器有限公司、阮文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鹏展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柏叁电器有限公司、阮文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2072民初1517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文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鹏展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937元及逾期利息(以200937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鹏展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阮文敏负担。原告中山市鹏展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1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阮文敏应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4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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