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628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2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初16283号
中山市优虎电源有限公司、江寿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荣胜与被告中山市优虎电源有限公司、江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3)粤2072民初16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优虎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刘荣胜支付货款29104.92元及其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寿龙对被告中山市优虎电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荣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13元,合计845元(原告刘荣胜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优虎电源有限公司、江寿龙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刘荣胜预缴费用由本院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